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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sytl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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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实务讨论(一)——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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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8-2 09:43:11 |显示全部楼层
某一项目采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在评标会上,已经确认最低标为成交供应商,但后经证实,该单位为低于成本价进行竞标,如若把该单位废标,是应确定第二候选人中标,还是本次招标无效,重新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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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8-2 09:49:42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6楼hetan719于2010-08-02 09:46发表的  :
  “低于成本”的判定在很多时候是很难做出的。法律作为一条规定本身是没有什么毛病的,但操作起来真的很困难!
谢谢斑竹回答,我想问的是出现上述情况是应该确定第二候选人中标,还是可以重新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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