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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实务讨论(一)——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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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5 08:36:11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写的比较细,为这种采购方式的操作提供了又一视角的解决方案,
   涉及几位讨论的问题,感觉还是在整体思路上有差别,谈判采购实际上是适用性最广的一种采购方式,实际上我们大家可能每天下班买菜时都要来一次竞争性谈判,所以大家还是都有经验。竞争性采购方式从监督人的角度来说是一种当全透明公开的招标方式不适用时可采用的一种程序性可监督性差一些的采购方式,所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为之规定了一定的准入门槛和一定的操作程序,即然是谈判采购就不宜做出特别详细的规定,太细于情于理都不合适,比如按顺序谈不超过三次,过于死板,今天早上我去买菜,第一轮我就看好了菜价,第二轮时我就出手了,但如果去买家具,可能就要反复谈几次,对于工厂购买成套设备或重要设备,可能谈判考查要进行很多次,怎么能预先设定次谈判顺序和次数?定了谈判顺序和次数就可以消除腐败吗?
    从监督人的角度,要可监控,这就与真实采购谈判的内在规律有所冲突,这就需要取一个折中,谈判采购有审批,谈判程序有大体规定,专家从政府专家库中选出,定这几条就可以了,政府采购i法的规定就比较好,当然在执行中也可继续完善,但对于妨碍谈判采购内在规律的规定尽量不采用,这就回到钱老的观点,你是把它做为一种采购方式还是反腐败的监督方式?还是应当做为一种采购方式,结合监督的要求结予适当规范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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