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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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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新的《案例分析》5.2.2 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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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06:24:09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8楼zhouthh于2010-04-27 22:47发表的 :
如果“格力案”真像案例那样实事清楚,其判决答案不言自明。实事上“格力案”绝非那样简单,其中是否存在猫腻,我们不清楚,可能也很难弄清楚。但是,案例所隐含的招标知识我们不能不学习、思考。案例不可能影响“格力案”的判决结果,判决结果也不会影响案例的正确答案。为什么不能有这样的案例??????


同意!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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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08:09:1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8楼zhouthh于2010-04-27 22:47发表的  :
如果“格力案”真像案例那样实事清楚,其判决答案不言自明。实事上“格力案”绝非那样简单,其中是否存在猫腻,我们不清楚,可能也很难弄清楚。但是,案例所隐含的招标知识我们不能不学习、思考。案例不可能影响“格力案”的判决结果,判决结果也不会影响案例的正确答案。为什么不能有这样的案例??????

判决结果不会影响案例的正确答案?客观公正的判决结果才能拿来作为正确答案。目前教材的个别编者显然还没达到可事前判决的水准,至少这种不严谨的态度,很难让人相信其能作出什么令人信服的“判决”,虽然世间不乏许多先见之明。

即使是若干年前很多“铁案”,随着时间的推移,都会出现改变,更别说这种还“未决”的案例。

知识学习固然重要,学习的方式也很多,独缺这种近似度达90%的“未决”疑似格力案例?是知识过于贫乏还是其他?

只能说某些人也太过于心急了,其实他们对媒体控制反倒要比格力控制力强。君不见,他们有什么意见,都是大报要报上出。但此次这些人总是安静的出奇,着实耐人寻味。

如果是公开炒作辩论,相信我们一定会大力支持的,采有这种小偷小摸的动作塞入教材,看不出对招标师培训有什么裨益。已身不正,又何以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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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08:55:14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非要将《案例》与格力案相联系呢?
可以说,完全是两回事!老朽以为,格力案要比《案例》复杂得多!

就《案例》讨论《案例》有什么不可以呢?
老朽以为,讨论问题就是要就事论事,不可浮想联翩!

老朽一直对协会的《教材》颇有意见,但本《案例》还是有可取之处,还是有知识点的。

老朽建议,大家还是就《案例》讨论《案例》!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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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0:14:29 |只看该作者
案例来源于现实的例子,而且必须提炼概括。案例教学已有其成熟的一套做法,各种学科都在使用。80-90%已经是极其高相似度的案例,现实始终比案例复杂的多,隐藏在其主干内容后面充满了细节,要不是得益于一个富有争议的官司的庭辩内容的公开披露,外人无法真正了解太多。
       正逢这么一个极其难得机会提供给招投标业界以及公众,可能清楚地窥视已经运行10多年的还充满着争议的招投标市场内部的真相,作为行业的召集人--行业协会,匆忙公开的用案例的形式来出所谓的“正确答案”,说其做法不妥,没有问题。如果说其做法不正确,或者还是后话。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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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2:15:14 |只看该作者
我以为,如果就格力案件来说,大家各种精彩的发言,对于加深思考和促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很有好处的;

但是,作为案例教学,暂时真的不妥,参加讨论或者辩论的,基本上是已经通过考试或者不需要考试的人员,对于2010年的考生,怎么办?看了这些讨论,如果真的考试,如何回答?如何判卷?

我希望暂时不再继续争论,而把重点放在我所说的今年的“案例范例”上,那才可能帮助广大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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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2:20:37 |只看该作者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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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4:12:27 |只看该作者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承认判例的法源地位。不要硬把“格力案”和《案例分析》5.2.2 捆绑在一起。《案例分析》5.2.2 描述的内容和分析没有错误。“格力案”有更多的事实和更复杂的关系,其判决依据法律和事实,而不是《案例分析》5.2.2。如果说案例分析》5.2.2 分析没有法律依据,可以探讨,甚至可以要求删除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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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9 12:22:11 |只看该作者
今天传出格力案件“调解”的消息,出乎意料吧?

我再次说明一下自己的意见:

再谈 新案例分析 5.2.2 不妥的问题



假如,退一步讲,不考虑现实中的格力事件,这个案例分析是否值得招标师考试的学子们参考呢?以本人的观点看,仍让不行:


第一点、该案例上来交代的“背景”是“某设备采购项目共有4家投标人……”



是显然是不够的。众所周知,中国目前的状况是,首先发改委系统(包括建设部、商务部)主管的法定的“招标投标”与财政部主管的政府采购,诸多具体的程序和规定不同,特别是针对“质疑投诉”问题。


正常情况下,我们首先需要弄清采购招标项目的“背景”:到底属于“政府采购”还是属于“法定的招标投标”,然后方可按照有关法规和政令去分析和执行。


本案例分析不交待这个前提,难道给考生的印象是“全都一样?吗?那样,不仅考试答题会出错,实践工作中,也会常遇到“行不通”的问题。


第二点、本案例分析只交代了“评委会依次推荐了ABC三家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没有进一步说明是什么时间评审的,是否接着发出“招标结果公示”?



接着马上说:2008114日,B公司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称A公司生产的设备有两个关键的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我们可以疑问:B公司怎么知道A公司究竟以什么产品投标?如果不看其投标文件,又怎么知道其中有两个【注意:不是一个,也不是三个,是准确的数字2个】关键的技术参数有问题?而B公司是否应该看到A公司的投标文件细节呢?这里面就有更多的重要问题。案例分析避而不谈,显然是不恰当的。


第三、上述”有关部门“是一种含糊的表述,实际上,应该指的是“区财政监管部门”。而没有交代其如何处理的情况下,就说:“20081118日,区政府采购中心邀请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对A公司投标文件进行复核。”


如何联系“背景问题”,可知,这里显然不是法定的招标投标,因为,发改委等多部委的政令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后解散;那就没有法律依据组织原班人马“复核”。


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18号令没有此规定,但是“同一批评委,前后对同一个投标文件作出截然相反的结论”的事情,不仅被上级部门认为是“有失公正”,而且也被格力空调公司质疑,被社会公众怀疑专家的公信度。


案例分析回避了这些对于采购招标人员是常识的问题,而笼统的解释说:“评标委员会判定A公司为废标正确。”显然,那也是不对的,更无发给备考人员正确的启示。


第四点:



本案例分析提出的问题,是在A公司向法院起诉市财政局之后,请大家思考分析:市财政局是否应该成为本案的行政诉讼被告,请说明理由。


应该说,大多数的从业人员,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不太明白的,是应该是提供的一个好的学习机会。可是,本人阅读之后:这里面说的是,如何确定正确的诉讼对象问题,对与错的问题。而参考答案给出的意见却是:“投标人没有资格以市财政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反正,本人学习后的问题是:怎么诉讼还有一个资格问题?什么标准?哪里审批?


显然,问题和答案不衔接。也许,改成“是否应该以市财政局为诉讼对象”可能好一点。


中间,介绍A公司向区财政局投诉,除了说明自己的投标符合要求等等以外,还提出了“复审”没有法律依据问题。而该投诉被区财政局驳回。——这个驳回,应该是有问题。参考格力案件中广州市财政局张杰明的意见,也认为“同一批专家复审”是有失公正的;而本案例分析不讲这一点,会不会造成错觉?


第五点,关于废标的解释,案例分析是以“复审”时候的“澄清”为依据解释的;这也有问题:本人学有关法律法规的体会是:应该在评标时,评委会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但不得改变实质性条件。评标委员会没有在评标时发现问题以及没能在当时澄清有关问题,又一次说明它没有尽职。这只是个人的分析;而案例分析想告诉大家那些呢?



最后再说一遍:本人以为,这个案例分析,只适合作为研究探讨,不适合作为学习教材,更不适合做考试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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