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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新的《案例分析》5.2.2 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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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4-24 17:56: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的《案例分析》5.2.2 不妥



   
    20104月中旬,我拿到了预订的协会组织一批专家、学者编辑出版的《2010年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复习指导》。粗略的浏览了一下,感到这本书很有特色:它不仅集中概括了四本培训辅导教材的主要知识,还收集了不少习题和模拟试卷,附有参考答案;总之,对于广大考试来说,是会有极大的帮助的。


但是,浏览到案例分析,涉及到第五章《招标采购争议裁决与判决》那一章的时候,我感到有些问题,不得不说。


其中,案例分析5.2.2 “投诉处理与行政诉讼”一小节,明显的是以前一段时间发生的,目前尚未解决的“格力空调状告广州市财政局”为背景描述的。



请大家看如下该分析的扫描图:

复习指导 案例5.2.2.jpg (146 KB, 下载次数: 84)

复习指导 案例5.2.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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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4-24 17:58:23 |只看该作者
现实生活中,对此案,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而未做判决的案例,就当作案例教学,是不适合的。


再者,对于现实生活中的此案,广大媒体和网民是有不少看法的。以本人曾经看到的新浪网调查为例,请看截图:(新浪网2010325日)

新浪网对格力案件的网上调查 20100325.jpg (323 KB, 下载次数: 67)

新浪网对格力案件的网上调查 2010032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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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4-24 17:59:33 |只看该作者
扫描的图可能看不清楚,概括一下,


当时共有78494人投票,



59696 人,占76%的网友认为“废标案”的责任在广州市财政局;



13353人,占网友的17%认为不好说;



5400人,占网友的 7% 认为责任在格力。



而目前,尚未有任何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对此案给出完美的解释。


而《复习指导》p 271 给出的案例分析,只是把该事件的时间、地点和投标人稍加改变,基本情节没有改变。难道,让我们的未来的考生,就认可这里的分析和结论吗?


此案一波数折,不仅没有人给广大群众完美的解释;就是业内人员,包括所谓的专家们在内,看法也不尽相同,让学生考生们怎么办?死记硬背吗?


广州格力空调,即相当于案例分析中的投标人A


现实争议的问题,一方说他的投标,不满足“星号要求”,而评标委员会当初“疏忽了”,才使得他“侥幸”成为预中标候选人;


格力一方认为,自己“预中标”,说明评标委员会的认可;而自己只是犯了“文字错误”,已经提交了说明,但是第二次的评标委员会没有采纳。


这里的问题,不是“可以生产设备;但是没提供材料”。那是编辑者想象出来的问题。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复审”。从人们看到的报道来说,格力一方认为“复审”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质疑“为什么同一批专家,前后对同一投标文件作出了截然相反的两种结论?”


财政局一方则表示,“复审”问题是:


   【广州市财政局对此作了批复:在该项目中,原评审专家参与了评审,已经与该项目形成了利害关系,但被申请人区财政局仅以原评审专家第二次评审结果作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的最终依据,推翻了原评审结论,认定事实依据不足且有失公正。该行为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番财采(2009)第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60天内重新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引文)


所以才导致了第三次的评审——复核。


而《案例分析》的参考答案是:


“评标委员会判定A公司废标 正确”。



这种分析是没有道理的,错误的!



对于现实生活中关于广州市财政局是否成为被告,双方的意见是分歧的,但是,格力一方主张是告广州市财政局的“不作为”;而广州市财政局则认为应该去告番禺区财政局;



而法院的判决,是说“格力告错对象了”。



我们目前暂不争论谁是谁非,但是,可以看出,没有人主张格力“无权告状”;



作为投标人之一,应该有其“质疑投诉”的权利;也应该有“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的权利”。



本案例分析的参考答案说:



投标人没有资格以市财政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那是对法律的误读、误解。诉讼的正确与错误与可否提起诉讼是两回事;“原告”和“被告”,只是法律上的一种称呼,不代表正确与否,也不代表胜或者败。



个人观点,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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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地板
发表于 2010-4-24 22:02:19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主观点,这道案例题是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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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生命的意义在于不断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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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4 22:58:51 |只看该作者
这样处理的确太不妥了!这个事件尚未有定论,怎么能作为考试复习的案例分析题呢?如果做为一个案例讨论题让大家来评判还可以~
支持版主![s:125]
能做自己喜欢的工作,再累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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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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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4-25 07:51:28 |只看该作者
一、可以不必联想格力案,就案例谈案例。
二、老朽一直没有对格力案发表评论,是因为老朽没有看到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便发表评论。如果有机会看到格力案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老朽一定会作出合法的评论。

三、《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四、案例答案用词不妥,不是“没有资格”,而是“不应”。  


五、判决只能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以百姓的表决为依据。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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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7#
发表于 2010-4-25 09:51:45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很典型,很有代表性,学过法律的人都会这样认为。请勿浮想联翩,对号入座。考招标师或招标师应该从法律层面多思考,多探讨,而不是别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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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8#
发表于 2010-4-25 11:46:59 |只看该作者
八字还没一撇的事,最好不要上指导书。[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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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9#
发表于 2010-4-25 14:23:06 |只看该作者
[s:89]
天地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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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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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4-25 16:24:19 |只看该作者
哥看到的不是案例,而是案例背后的利益……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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