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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务]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若干疑问19——关于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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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5 13:13:01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实际应用案例,每个地区政府采购部门的做法有些差异,但总体精神是围绕18号令的第43条。从18号令看,投标有效人不足3家转为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前提是投标截止后或在评标期间发现的,这种情况不同于一开始就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采购方式。在招标文件及招标程序公正合法的情况下,考虑到一些客观情况(譬如本项目潜在投标人本身数量不多或已经过一次招标等等),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资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审批转为其他非公开招标方式继续本次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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