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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思考 商业巨头需防消化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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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3 09:06: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使其在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整顿购销秩序、治理商业贿赂、纠正不正之风、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卫生部不久前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一时间成为业界焦点。

    思考一:政府为主导,省级为单位成硬性要求

    2006年以来,国家相关部委已多次要求全面实施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但由于权力的下放和没有硬性规定,很多省份在政策的过渡期依然采用区域招标为主的方式,或按各自的理解进行招标探讨,招标模式多样,让人眼花缭乱。相信新规将彻底改变当前模式繁多的招标现状。

    新规中,政府组建非营利性 交易平台,实行免费交易,对于药企无疑是个利好。非营利交易平台更能充分体现交易的公正性,传统交易平台将退出历史舞台。

    思考二:基本药物和基本药物以外药品将分别招标

    较之前出台的文件来看,《意见》的变化在于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采购方式,要求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即定点生产、统一招标、统一配送、微利定价和强制使用。可以看出,省级集中采购将分为两个体系:基本药物的招标和基本药物以外品种的招标。对于后者,《意见》明确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采购(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对经过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药品,可采取直接挂网采购的办法。

    需要关注的是:除了基本药物,还有哪些产品属于“价格已基本稳定”、“常用药、廉价药”的范畴。在目前没有统一衡量标准的前提下,各级政府拥有再次制规的权力,有品种可能被列入的企业将增强市场价格的稳定性。

    思考三:质量层次划分、评价标准和方法回归理性

    新规将有效解决当前各地招标中“惟价是取、低价中标”的现状,制止价格取向的泛滥,重新回归质量优先的本位。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如何制定新的综合评价方法,亦值得关注。笔者推断,现行的专利药、原研药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GMP质量层次的划分将更细致;产品的质量标准和科技含量、企业规模、不良业绩记录等将成为新的考评标准,国家药品价格数据库和价格评价体系建设也有望推进。
   思考四:投标主体的变化是生机也是死穴

    之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文件提到,“药品流通企业投标,生产企业可以直接参加投标”,各地在政策实施中也增加了生产企业投标的加分规则,新规则对上述规定做了颠覆性修改。

    投标主体的变化将带来新的问题。首先,不再是流通企业选择生产企业投标,而是生产企业选择流通企业配送,主动和被动角色的转换将提升生产企业在流通领域的地位,大型物流配送企业将成为生产企业的新宠,但对于中小型配送能力较弱的批发企业将是巨大冲击;第二,有配送能力的生产企业将拓展配送范围,杀入对医院的直接配送,使之对VIP医院的把控力度更强。而市场能力较弱、依靠各地经销商销售的生产企业将面临挑战,如何争夺配送商资源,成为新的重点;第三,在配送层级上,原则上只允许委托1次,此规定只对层级有限定,即“一票制”或“两票制”,并未对配送企业的数量有规定——如果理解为“只要具有物流能力就可以委托,那将为有区域医院资源的中小型经营企业留下一线生机。如果理解为“委托1家配送为1次”,那将大大增加行业竞争。笔者推断,各地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会冲破减少流通环节的黄线,但仍会延续对配送商数量的规定,如2~3家或3家以内等。

    思考五:规定数量、回款时间会否雾里看花?

    320号文件曾明确“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和不得擅自采购”,2004年至今,包括在挂网招标的实施阶段,真正做到明确采购数量和回款时间的药品招标凤毛麟角,这也是药企永远的痛。但愿本次《意见》可以贯彻执行,使中标的产品有所保障。

    可喜的是,新规对生产企业不能供货以及医疗机构不能回款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要求,如果顺利执行,将使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的关系更趋平等。此外,探索银行承兑等货款结算模式,也为今后的药品采购指明了新的道路。笔者推断,电子商务、网上结算等新手段将在今后药品集中采购中得以发展。

    思考六:医疗机构用药机制何时改?

    招标只是药品流通中的一个环节,近年来,药价降下来了,而医药费用的持续增长让人们越来越关注中标产品的使用。要解决“看病贵”问题,使用环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不改变以药养医的局面,解决医疗机构的机制问题,则依然存在医疗机构动力不足的问题——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处方点评等制度虽然在医院的改革中证明是可行的,但制度不是规定出来的,机制不改,制度的执行只是一过性的。

    思考七:齐抓共管中的部门协调与购买者的缺位

    各部门齐抓共管,这是我国行政管理的惯例。虽然《意见》明确了各部门的具体责任,较320号文件要求更为具体,即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中标(入围)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中标(入围)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药监部门负责药品企业的资质认定,并对中标(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但各部门工作的协调问题依然值得关注。

    此外,按照集中采购通行的规则,到底谁付费?谁委托?不难看出,从医疗机构购买服务的患者的利益代表——医保部门在新规中缺位,因此,依然存在医保费用划拨、支付、使用中的各种问题。笔者认为,海南药品招标新模式将医保列入采购系统,也是一种探索。

    相关

    为行业注入更健康的生命力

    集中采购在我国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变革,由于其规则、流程、标准、评价方法都由各省制定,至今没有统一的操作标准,现有的集中采购亦存在很多弊端。如标的不清、招标过程不透明、中标产品不使用等,业界寄望于新医改背景下出台的《意见》能快速形成合理化、规范化的集中采购制度,为医药行业注入更健康的生命力。

    商业集约化提速

    如果说,商业必须取得定点配送资格是中小商业将面临的危机,那么,最新出台的“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这一新规定,将成为中小商业的致命伤。由此笔者大胆预测:几年之后,中国商业企业的数量将会以升降机的速度直线下降,为商业的集约化发展全线提速。

    《意见》规定:“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如被委托企业无法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时,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委托其他企业配送。”这一规定将使“二配”成为历史,中小商业的生存空间再度面临残酷挤压,尤其是那些不具有被收购价值的中小商业,会很快淡出行业舞台。然而,这样的举措也将使中国医药商业集中度逐步与世界先进国家接轨,相对减少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进而降低药价,净化药品流通环境。

   巨头慎防消化不良

    当中小商业的非正当竞争减少后,商业巨头们不只是坐收渔翁之利,有实力的巨头们将不失时机地开展“圈地运动”。目前不少商业的联盟计划、并购计划纷纷出台,全面备战这个天时地利的大好时期。

    值得一提的是,当企业面临急速扩张时,最为关键的是必须做好扩张计划实施过程中的人才储备工作——如果没有强势的配套管理和人力资源储备,商业在快速扩张的同时很可能“消化不良”,因此虽然已是天时地利,也需步步为营。

    优化行业资金链

    《意见》明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回款,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这一条款简直可以说是一份大礼。众所周知,第一终端市场利润虽丰但回款一直困难重重,回款时间从3个月到1年不等,甚至还有1年之后也无法回款的现象。笔者在以往的咨询服务中发现,H省的S药业原是一家省优企业,就是被医院欠款拖累,导致资金链断裂而宣告破产。如果真能实现60天回款,新规就是对之前医疗机构占用货款的霸王行为的最有力制约,将大大提高商业资金运用率,降低商业运营风险。

    未来尤可期

    如果倒退10年,我们绝对无法想象新医改是何种景象;如果大胆地将时间前移10年并做出大胆的设想,我们理想状态下的医药商业环境将呈现何种面貌呢?

    笔者眼中的理想状态是:1.药品统一由国家集中采购,大型制药企业的生产资格每年进行年审,以确保药品质量及药品安全。2.未来全国形成统一的药品供应模式,各医疗机构每月定时制定药品需求计划,直接传送至工业营销中心,营销中心根据各医疗机构订单计划汇总,增加一定浮动比例下达生产计划,药品生产后交附物流中心进行配送。3.在一个省的区域内只存在1~2家专业物流配送商,负责区域内的药品配送工作,有固定而合理的配送收入。

http://www.ce.cn/cysc/ztpd/09/yl ... 05_18400457_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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