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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询价采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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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4 15:15:59 |显示全部楼层
询价采购,询价小组产生询价意见。该询价意见向采购人推荐2个中标侯选人,即:第一候选人和第二候选人。采购人根据什么条件可以选择第二候选人呢?可以任意选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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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6 20:17:32 |显示全部楼层
除非发现第一家有重大问题,或主动退出。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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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7 08:43:05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讨论这个问题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
以上为政府采购法第40条的内容
从条文中看,采购人被赋予很大的权限,(四)的内容似乎把确定的权给了采购人,连中标通知书也是采购人发的
如何看待?我们正为这个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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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7 13:01:52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采购可以是采购人(项目单位)自行事实,也可能是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公司实施。如果是委托进行,最后结果要有采购人的确认。具体谁发通知到不是很关键。目前习惯上由受委托的中介单位发出。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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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7 13:54:06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事情就是在采购人的确认上。他选了第2候选人,而没有发现第一家有重大问题,或主动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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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7 20:48:30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古越龙山 发表
[B]我们的事情就是在采购人的确认上。他选了第2候选人,而没有发现第一家有重大问题,或主动退出。 [/B]

不可以!
第一名可质疑,投诉。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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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8 07:37:12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论坛上提出这个问题来,就是希望引起大家的讨论。我希望能得到正确的答案。而正确的答案是应该有依据的。我已经引用了采购法第40条。希望有人来解释这个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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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8 08:00:15 |显示全部楼层
条文比较清楚。不知道要讨论什么内容?是采购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第二家?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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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8 08:20:17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
第一名可质疑,投诉。
-------------------------------------------
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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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8 08:25:34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 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 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 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 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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