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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 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十三条的一点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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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21:11:28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heluhua2008-09-05 20:47发表的:
为什么一个有评标权的评委当打分偏离平均分20%的时候就成为无效分,就要被剔除,根据在哪里?当一个有表决权的公民有权投赞成票甚至反对票,弃权票也可以,反到在评标时具有评标资格的专家却不可以投超过平均值的20%?能否有高人指点一下,为什么?他的权利只有20%吗?


   恐怕这是防止专家“腐败”的一个措施吧。 收买一个专家容易,而把所有的专家都收买,就不是那么

容易了,故有偏离多数专家的意见被剔除的举措,用心良苦啊。

  但若招标人存心腐败,上述方法有效吗? 会有什么后果发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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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9-6 11:54:48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0楼xiaxue42008-09-05 17:08发表的:
  在该规范第十三条中有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该成员的该项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均值(称为“评分修正值”)替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则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


假设在一次5位评审专家的评标中:
.......


1分因超过均值20%而被剔除了,剩下4、5、5、5。

(1)、如果剩下的4个专家评分全保留,得分合计为19分,平均分为19/4=4.75分

(2)如果同时把3个5分也剔除,得分合计为4分,平均分为4/1=4分

这样看来,3个5分保留与否,对评标结果影响不大的。

试想,如果这三个5分换为3个7分,那么就不会被剔除了。



以上分析,仅仅停留在技术层面上,但是是否能达到消除“腐败”的初衷,那就难说了!

现作个推测(只是推测):

1、不执行第十三条规定:

   如果招标人伙同招标代理搞“腐败”,在使用综合评估法的情况下(假设不去掉最高分、最低

分),通常只要收买一个专家就可以达到目的了,如:这买通的专家悍然地给内定的投标人打5分(5

分制),给非内定的投标人打0.01分,这样的话,一般可以达到目的。收买专家花费的国有资金

假定按2万元/人计,那这次招标活动非正常耗用国有资金便为2万。

2、执行第十三条规定:

   如果招标人伙同招标代理搞“腐败”,在使用综合评估法的情况下(假设不去掉最高分、最低

分),仅仅收买一个专家是不行的,通常需要收买三个专家,专家收买费按2万元/人计,那么收买专

家耗费的国有资金就达6万元,或者更多。

   对比以上两种情况,哪种情况更坏呢?  法律有“善法”和“恶法”之分。第十三条规定,是否会

有“恶法”嫌疑呢?

      每当出台一个新的法律、法规的时候,是否应该对该法律、法规可能出现的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

结果进行预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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