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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18 16:07:35 |显示全部楼层
1. 请各位注意:七部委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29条中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前面有定语“经评审的”,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7号令的“最低评标价法”有什么不同呢?从字面上看,后者似乎是前者的缩写,七部委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32条也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这种调整似乎也与7号令的“最低评标价法”一样。但是,不同的有两点:(1) 适用范围(详见第30条) (2) 不对投标人的技术部分作价格调整。关于“综合评估法” 也有相类似的情况,即与7号令的“最低评标价法”有相同和不同的地方。
2.  新手的第二个问题,可能要由七部委或外经贸部或更高级别的部门来解决了。对于国债及限额以上的国际招标项目,我们可能要根据不同的具体要求写两份《评标报告》,只是同一个项目不好同时用两种招标文件范本。但我相信,这些问题都会得到解决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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