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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评标方法的适用性(评标方法选择的依据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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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5-12 10:54:42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帖子,是对采购招标的宗旨和办法以及对中国现状深入思考后,得出的论断。是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的个人意见。

但就“论点”而言,不太容易理解,也不容易跟帖。

希望楼主有机会,有时间的话,进一步阐述!

本人思索同样的问题已久;但是,还没有得出什么结论;对此而言,敬佩楼主的思考和研究成果!!

本人的初步想法是,最合理的“评标方法”,不应该局限于招标的“类别”和“行业”。一般地说,使用公共资金(财政性和其他公共资金),进行的公共采购,招标,普遍适用“最低价评标法”;更具体地说,是采购招标一般的“消费性”的通用的工程和设备、产品,适用于“最低价评标法”。

而对于“生产性”,“市场竞争性”的技术复杂性的工程和设备,适用于“综合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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