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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评标方法的适用性(评标方法选择的依据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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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3 14:39:53 |显示全部楼层
在国内政府采购要求的我认为要求的太死板,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都是基本定了评标和评审方法的。公开招标一般都是综合评审法,竞谈一般都是最低评标价法。我们操作中都是死板的硬套这些方法,而不是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来制定规则。
    财库【2007】2号文同意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很多公开招标转成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项目不见得都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就象钱老师说的:“世行项目基本上是“扶贫”项目,遵循的是“最经济原则”,“好用、够用”就可以了。国际招标项目大都是技术改造项目,通常要求“高起点、高技术含量”,通常要遵循“最优原则”,即,要遵循“最高性价比原则”。最低评标价法充分体现了“最经济原则”而不能体现“最优原则”。”虽然和政府采购不同,但是道理我觉得却是一样的。不知我的埋怨是否合理,但是我在实际操作中遇到过这些问题。
    而且我们在操作中太多的知道的是不规范,根本没看到我国下狠心让我们业务人员能从正规法律渠道解决问题,我们一线从业人员就是在扭曲的采购中前行。我们是在进步,是在不停的规范,但是我认为力度还是不够,我大学学了两年半的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和知识,但是工作后一看到的就是各种不规范,各种不按法律,后来又慢慢的开始运用法律,但是有些竟是运用法律的漏洞来规避问题。
    牢骚满腹并不是好事情,我会虚心向各位前辈学习,也求各位老师给我指导一下方向,有时我会按我实际中遇到的问题来发表观点,可能本身都是不合法而不自知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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