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5079|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针对秦皇岛项目讨论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13号令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1

积分

新手上路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8-3-17 16:22: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商务部机电司招标处:
陈处:
前两天(2.27星期三)我去您办公室向您探讨关于朱峰给我的答复:“秦皇岛项目中你方因缺少资信证明只能当作废标处理。”这一说法是否符合《13号令》?当时小朱也在场,并且拿出了《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以下简称老本本)翻到了第25页第24.5.4)及第10页13.3.4)以此来支持他的说法。这使我想起了不久前(12月10日)我为此质疑黑龙江省招标公司时,该项目负责人李欢也是这样做的,也是这样答复我的。
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此!既然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薄熙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00四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在文件中明文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机电产品国际表投标实施方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为什么《13号令》已经施行3年后,你们还再翻老本本套老思路呢?为什么不认真地学习新法规,贯彻新精神呢?
按照老本本,出现像秦皇岛项目因我方因缺少资信证明被废标,致使另一家在投标同一产品同一国家指标相同的情况下高出50万元居然中标的怪现象,竟然还合法,出现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的不合理事情,按照老本的解释竟然能找到法律依据?!如果倒退3年对于你给我的答复,我没得可说,只能自认倒霉。可是《13号令》已经公布施行了三年了,你还用老本本来解释,套用老规定、老思路来处理新问题,我只能说不,行不通。
《13号令》是在总结了执行老本本十几年的实践过程中根据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而制定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因此它必然也必须能经受住实践的检验。
《13号令》在第六章评标一章中特别单独列出了一个第三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提供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由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请注意,关于银行资信证明的第39条没有列入第36条商务废标的条款中,而且还特别补充说明: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要通过书面方式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投标接受。
紧随之后又制定了一个第四十条 “ 按规定必须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能在资格后审时以资格不合格将其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不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符合性查、商务评标合格的投标人不能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商务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这就是新规定,这是对老本本的修正。在这里13号令紧紧抓住了问题的实质,抓住了招投标中的主要矛盾 ,从而使评标环节中的复杂问题简明化了
13号令的新精神概括起来说就是:“不能以疵毛砍掉大树,不能以一棵树木毁掉整片森林。”坚决地维护“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不给别有用心的人钻法律的空子。
以上是我学习《13号令》的几点体会,希望得到有关专家的指教。


                     北京科奇时代信息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徐国恩
                            二00八年二月十九日
徐国恩  真实姓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9

积分

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沙发
发表于 2008-3-17 16:49:50 |只看该作者
13号令第36条关于商务废标的条款中,有这样一条:(四)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既然招标文件中要求您提供银行资信证明,且在13号令中已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银行资信证明材料,您没有提供,那就是您的错。
这是我的理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3187

积分

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08-3-17 17:12:41 |只看该作者
《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 现在已经更新到2008版 ,去年用的是2007版,应该和13号令不会冲突
张晓凯 中国国际招标网客户中心 电话 :01058851111-674 手机:  13522361290   球球 :285282409 群 4359706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

积分

新手上路

地板
发表于 2008-3-19 11:54:06 |只看该作者
13令中没有把资信证明列入第三十六条商务废标条款中而是单列了一条第三十九条,在第三十六条中的补充规定: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前款所列文件应当提供原件,并且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否则将导至废标.而在第三十九条中的补充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但不得改变投标人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要通过书面方式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投标接受.
这就是资格文件和资信証明的区别!
这也是13号令和老本本的不同!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证呢?这是因为:1.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健全完善的资信体系,2,在老本本的文件中对此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表格,没有明确的要求,所以容易造成投标人的疏漏,既使办也不知规范,唯恐五花八门再出差错反受其难,3,有关资信问题其实在13号令中的商务条款中的合同条款,中标保证金条款中都有严格的约束.4,更何况做为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对其资信招标公司和招标人都有一定了解.(待续)
徐国恩  真实姓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为人民服务 该用户已被删除
5#
发表于 2009-9-5 10:41:38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5-6 18:49 , Processed in 0.056638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