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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评标错误,中标已发,项目进场,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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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发表于 2024-10-1 15:06:58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72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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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发表于 2024-10-1 15:09:20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处置的一般原则,在没有明确法律条款规定的或者处理措施不合理的情况下,处理原则是:保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或尽量减少损害的前提下,按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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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发表于 2024-10-1 15:12:18 |显示全部楼层
《招投标法》开宗明义的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这就是处置的最高指导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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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1 09:40:46 |显示全部楼层
鹤壁市招标办,您好,看到新贴,从贴子表述情况来看,似乎是在原评标委员会评标的时候,对投标人当中的某个投标人否决投标不正确,导至此投标人失去中标机会,但并不是此投标人一定能评成中标人,换句话说,如果此投标人没有被否决也不一定能中标,该中标人损失的是一个中标机会权利,如果是这种情况,考虑到招标工作已过去一年,工程也已施工较长时间,没有其它违法违规的情况,似乎以纠正评标工作的错误较好。
从国家及各地招标工作实际来看,在招标工作结束后,经常有各种检查审计等复核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通常是对招标全流程的检查,对相关责任人的错误进行处理,使今后的工作做的更好,对于已经履行合同的项目一般不轻易推倒重来,那样可能会造成人力和财力的明显浪费,对社会和工程质量不一定有利,也失去了招标工作的严肃性。对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来说还是要整体考虑对社会的综合影响为好。
当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全部推倒重来,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都提供了救济程序和依据。
因为现实情况可能涉及我们不了解的多种因素,不一定适合当地情况,具体考虑因素参见愚发的上贴,此意见仅供参考。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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