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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大咖看下,中国政府采购报一篇文章作者的观点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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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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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5 16:58:51 |显示全部楼层
一、本项目不属于重新评审情形
(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二、重新评审情形外处理方法
(一)《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发现评审错误,除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外,对于其他情况,正确的处理方法是提请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三、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观点:
1、评标委员是否有过错?
本项目质疑成立,且不论这个结果是否正确,看楼主描述,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依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和投标文件响应情况作出判定,A公司的中小微声明函使其公司最终享受到了价格折扣,评标委员会认定应该无误,至于A公司是故意写错,还是因为制造商提供数据有误,都与评标委员会无关,有问题的是A公司。
2、财政监督检查的范围
财政监督检查内容也是有规定范围。即使是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实施条例规定也是对评审专家作出处罚的规定,
3、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难!
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那里面的条条很多是要命的,请事先考虑好。

最终:这个项目按照法规只能在已经确定的中标候选人C和D中选择一家,或者重新组织招标。当然,事无绝对,每个地方情况不一样,财政监督检查也许是条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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