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文件规定,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是在知道或是应当知道后7个工作日以内提出,但是对于谈判、询价、磋商等非招标采购方式来讲的话就非常麻烦,往往可能评审结果都出来了还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如果一旦质疑成功对于整个采购过程就非常的麻烦,需要重新采购。鉴于此种情况,财政部门能否对94号令进行修订,修订不同采购方式对于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如最晚提出质疑的时间应在接收文件之前的一个工作日,这样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根据质疑的内容确认是否延迟接收文件的时间,便于更好的处理质疑。 2、在质疑处理环节能否增加对质疑内容的审核工作,参照投诉环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在收到质疑后2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进行审核,如果质疑函的不齐全,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要求质疑人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资料,否则质疑不予受理,这样能最大程度的避免出现恶意质疑或是投诉。 根据平时处理质疑的经验,对于94令提出以上建议看是否合适,希望大家多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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