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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质疑但采购人审查出实质性偏离了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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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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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7 21:36:50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资格性的不响应怎么处理?“”
如果是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是招标人负责,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重新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如果是其他采购方式,资格审查如果是由评审小组负责,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组织新的评审小组,重新评审(包括复核投标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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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2-9-8 20:51:28 |显示全部楼层
psylily 发表于 2022-9-8 15:47
实施条例上没说如果如果因为资格性审查有问题怎么处理啊?
我反倒比较赞成二楼的意见。
没有文件的条款 ...

2015.3.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72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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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2-9-8 20:54:51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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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2-9-8 21:03:00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资格性的不响应怎么处理?“”
由于招标人资格审查有误,让资格不响应(即无资格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投标,违法了《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前款即“(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就是我说的:招标人重新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后,确定新的合格的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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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8 21:06:28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资格检查认定错误,也是需要重新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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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9 21:45:52 |显示全部楼层
crazyfortl 发表于 2022-9-9 15:11
招标人也可以监管部门提出投诉(投诉评委)的呀,然后启动重新评审。

提出投诉后,进入投诉程序,监管部门接管处理,招标人就是一听招呼的,没有一点自主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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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9 21:49:42 |显示全部楼层
crazyfortl 发表于 2022-9-9 15:11
招标人也可以监管部门提出投诉(投诉评委)的呀,然后启动重新评审。

如果监管部门比较专业的话,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监管部门对投诉不予受理,要求招标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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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9 22:03:21 |显示全部楼层
qqacj 发表于 2022-9-14 12:26
第一种情况   投标文件发现实质性响应偏离
(1)执行87号令。不属于重新评审范围:(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 ...

“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没说不能委托啊,可以委托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或谈判小组等进行资格审查。只是下位法之一的87号令提出不能委托,那也就仅仅是招标采购由采购人审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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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2-9-19 22:16:14 |显示全部楼层
qqacj 发表于 2022-9-14 12:26
第一种情况   投标文件发现实质性响应偏离
(1)执行87号令。不属于重新评审范围:(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规定的情形”至少有2类:1、87号令 第64条(也即你说的重新评审情形,但不是仅仅只有这一种规定情形)。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这是你漏掉的,但恰恰也是财政部门“规定的应该重新评审的情形”,也是我一直在强调的招标人应该组织重新评审,但按规定应同时报告财政部门。
   如果还是看不懂,可以咨询下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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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9 22:21:35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22-9-11 10:56
69号文是2012年发布的,当时还是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87号令是2017年颁布的,重新评审情况已经不 ...

旧的69号文是规定所有的采购方式,既然新的87号文提出明确的规定--资格只能招标人自己审查,那也就仅仅是招标采购按新规定执行,其他的采购方式,不是87号令适用范围,因此还是要按69号文执行。
首先应该要搞清楚适用范围,不能只管新旧,只是起码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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