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6882|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零六号)---是否可以弃标

[复制链接]

119

主题

107

好友

2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9-8 11:24:27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零六号)

2021年08月31日 15:46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LNBF2020102101
二、项目名称:东北区域气象中心物业服务项目(第01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好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3号(韩国新城1幢1-13-38)
被投诉人:辽宁北方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304-2号(1-17-1)
相关供应商:沈阳金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元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46号1-19-16
当事人:辽宁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南路38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其对金元公司在开标后提交的弃标声明不认可,本项目不应废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财 政 部
2021年8月31日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19

主题

107

好友

2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沙发
发表于 2021-9-9 11:02:07 |显示全部楼层
87号令有关条款 撤回,撤销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本案例应该属于撤销投标文件,法规中只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处理办法。
那么是否可以评审呢?
如果可以参与评审那么怎么做即符合法规又能避免出现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19

主题

107

好友

2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板凳
发表于 2021-9-10 12:21:32 |显示全部楼层
wzl11 发表于 2021-9-9 19:31
从现有提供的材料看,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值得商榷,投标人可以提起诉讼

从这个结果看,财政部应该是支持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19

主题

107

好友

2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地板
发表于 2021-9-15 11:41:00 |显示全部楼层
qqacj 发表于 2021-9-15 11:12
我查询了一下:辽宁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东北区域气象中心物业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服务招标
87号令 第二十三 ...

这个项目有点意思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5-19 17:42 , Processed in 0.060570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