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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失败是否只能转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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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30 13:36:33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非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因此如果转竞争性谈判,那么可以只在这两家中进行谈判。而转为其他方式则没有这个规定。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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