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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十二条 资格条件设定 需明确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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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楼主
发表于 2021-2-6 08:36:04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写,本身就是政府采购法中的关于供应商的整体资格要求。在实施条例释义中很明确,这需要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具体化。这需要做到三点:一是让供应商看的懂,知道该在投标文件中附什么证明文件;二是让评委或者采购人资审标准简洁、明确、统一;三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不要乱用。
1、第一项:一般都是提供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的专门证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第二项:经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或政府采购担保函;资信证明,非资金证明。
3、第二项:依法纳税和社保证明,确定证明文件的来源很重要,谁是主管部门,例如社保,有银行出具的单子,有税局出具的单子,有网上电子证明,有线下纸质版,这都是代理机构要明确下来的;
4、第三项: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规定是招标文件要明确,实际情况是由于采购内容的不同,造成很多时候没办法统一标准,要什么设备,要什么人员证书,更好的做法是本项招标文件给出承诺函让供应商做出具体承诺;
5、第四项:很明确就是提供声明函就可以。
6、第六项:本条款本就是法律法规的一个兜底条款,招标文件不能这样写,代理机构如果自己都搞不清需要什么证明,还如何替业主更好的把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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