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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争性磋商二次报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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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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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9 09:58:32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按照此条,存在“磋商”和“报价”两个重要的步骤,但是这两个步骤有时候不是那么好界定,大部分时候“磋商”这个环节基本上没有进行,直接进入“报价”环节。而且各交易中心执行的情况都不一样。
一种:直接视为供应商退出,这家供应商的视为投标无效;
二种 :将第一次的报价视为最终报价,以保证最终报价的公司不少于2家,不能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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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20-11-6 08:48:08 |显示全部楼层
我所说的哪两种情况,如果是线下标就好说了,如果是中心系统开标,即使你的招标文件写清楚了,但是如果中心系统的情况也要考虑。中心系统内一旦报价结束,就是接近最后了,没有可以废标的地方了。
例如:如果按照“不提交报价就视作退出磋商”投标无效,实际操作起来是比较麻烦的,中心也不会同意将原来的评审意见一级一级的给你退回。
         如果按照“不提交报价就以第一次的报价为准,关键是系统是否能按照这个意思来,是否将第一的报价认定为第二次的报价。
所以现在很多时候,如果到了一个新的区域做业务,做项目也要和中心的做好沟通,否则,就出现招标文件的意思根本实现不了的情况,到时候,有供应商质疑起来就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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