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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问题(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质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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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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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9 08:43:22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集采以外,限额以下,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我个人认为,很多招标文件在回避这种情况,或者是在招标文件中回避采访方式的界定,不写质疑和投诉的相关条款。所以质疑不回复或者想投诉只能向对方的上级主管机关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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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20-8-15 01:53:09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一般的集采目录以外,限额以下,现在就是空挡期,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出台后,其中有一句: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改进政府采购代理和评审机制,健全科学高效的采购交易机制,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措施,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加快形成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今年的修改估计会考虑到这一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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