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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共资源交易的见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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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发表于 2020-7-24 16:30:05 |显示全部楼层

公共资源交易的见证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要工作之一,随着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如何优化见证服务已成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升服务的重要课题。
一、  公共资源交易见证工作的政策支撑
公共资源交易见证曾经在较长的时期内缺乏明确的政策支撑,直至2019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下称《服务标准》),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下称《指导意见》)。《服务标准》和《指导意见》都明确提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应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服务标准》还提出“在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应见证交易过程,对交易活动现场、评标评审情况等进行录音录像,并按规定确保评标评审过程严格保密”。
《服务标准》中未对“见证”予以具体定义,但提到“在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应见证交易过程,对交易活动现场、评标评审情况等进行录音录像,并按规定确保评标评审过程严格保密”。广东省发改委印发的《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中,在“开标相关服务”、“评标评审相关服务”、“拍卖相关服务”和“竞价(挂牌)相关服务”提到“见证服务”,要求见证开标、评标评审、拍卖和竞价(挂牌)全过程,列出见证的具体内容,要求见证人员完成见证记录并及时反馈至有关监督系统。

二、  公共资源交易见证工作的定义
(一)  见证的概念
见证,一指当场目睹可以作证,如:“见证人”;二指见证人或可作证据的物品,如:“历史是最好的见证”。换言之,见证可作动词或名词,目前是为了作证、提供证据。
见证、鉴证和公证的区别:鉴证一般指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真实性予以审查、核实。公证指法院或被授予权力的机关对于民事上权力义务关系所做的证明,如对合同、遗嘱等都可进行公证。由此可见:见证主要是为了作证、提供证据,鉴证主要是对合同进行核实,公证主要是证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三者的对象和目的均存在明显区别。
(二)  公共资源交易见证的定义
目前行业内对公共资源交易见证定义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
观点一:交易见证职能实际上是为保障进场交易项目数据真实、过程规范、行为合法而采取的对交易过程的监督、记录、反馈、共享、运用见证结果的一种服务。
观点二:见证主要是指在各项公共资源交易中,我们(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全程跟踪督促各方主体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交易活动,如实记录交易活动的全过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一系列活动。
观点三:交易中心的见证职能,我们理解的是配合监管部门,以服务平台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角度,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关键环节甚至是交易全过程实施见证,保证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正。
观点四:交易中心的见证职能,是指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对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环节、交易过程、交易数据和交易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交易中心的见证职能应立足公共服务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及时准确、高效便民的服务原则。
观点五:公共资源交易见证服务是交易中心对进场交易项目交易环节、交易过程、交易程序的见证。见证服务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围绕“三公一诚”的主旨,采用人工查验、系统记录、录音录像等形式,如实记录交易活动全过程。
从上述观点来看,行业内对见证工作的性质、原则、内容、目的、方式以及见证方的定位等已形成一定的共识。
第一,见证工作的性质属于公共服务,见证职能应立足公共服务定位。
第二,见证工作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开放透明、资源共享、及时准确、高效便民等。
第三,见证工作的内容是跟踪督促各方主体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交易活动,如实记录交易活动的全过程,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环节、交易过程、交易数据和交易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见证工作的目的是保障进场交易项目数据真实、过程规范、行为合法,保证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开、公正。
第四,见证工作的方式包括人工查验、系统记录、录音录像、信息反馈、档案使用等。
第五,见证方的定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主要运行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角度实施见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结合见证的概念、政策文件中关于公共资源见证的条款并综合上述观点,本文提出“公共资源交易见证”的参考定义如下:
“公共资源交易见证”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一项综合性公共服务,以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便民等为原则,主要通过人工查验、系统记录、录音录像、信息反馈、档案使用等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包括项目受理,信息发布,开标、评审、拍卖、竞价等环节)进行核对、记录、存档和反馈等相关服务工作并为项目进场交易提供证明,从而为交易活动的数据真实性、过程规范性提供保障和证明,为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支撑。
三、  提升公共资源交易见证服务的思路探讨
(一)  探讨公共资源交易见证工作的规范化
第一步:在政策文件层面统一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见证具体定义,包括见证工作的性质、原则、内容、目的、方式以及见证方的定位,这是公共资源交易见证工作规范化的前提。
第二步:明确定义之后,可以按公共资源交易类型进行划分,划分方式包括按交易目录和交易方式,交易目录可参阅《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和地方制定的交易目录,交易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拍卖等。
第三步:按划分的公共资源交易类型,梳理进场交易全流程的所有环节,以法律法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等为依据,制定交易中心见证人员的工作规范。
例如: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法律法规要求作为原则依据,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了《招标类项目见证工作规范》、《拍卖类项目见证工作规范》和《挂牌(竞价)类项目见证工作规范》等,工作规范中对每个环节见证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作出了规定,包括遇到各种情况如何处理,哪些情况予以提醒,哪些情况予以劝告,哪些情况予以上报等。另外,见证人员还需填写见证表,对每个项目的见证情况予以记录,报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开具见证证明。
第四步:在制定见证工作规范的基础上,积累了足够经验之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可以探索见证工作的标准化,为出台交易见证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指导文件提供实践参考,推动制定地方性标准乃至国家标准。
(二)  探讨公共资源交易见证工作的信息化
一是通过开发信息化系统实现见证工作的电子化、智能化,部分原本人工查验的内容可以通过信息化自动查验,例如招标文件电子化编制,发布公告至投标截止的日期是否符合法定最低期限、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是否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仍接受递交投标文件、竞价人的报价是否符合要求等,这些都可以由人工判断改为系统自动判断,从而减少见证工作量、减少人工差错。当然,系统自动判断不可能完全代替人工查验,系统只是工具、提供辅助,见证工作归根结底还是靠人来把握。
二是基于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通过大数据分析,提升见证工作的含金量。换言之,见证工作不仅要实现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和交易过程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还要在此基础上,通过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和应用,积极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参考和支撑。
(三)  探讨将公共资源交易见证工作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和联合奖惩。
探讨把公共资源交易见证过程产生的关键信息作为信用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主要指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委托人等)、响应方(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代理机构(招标代理、采购代理、拍卖机构等)和评审专家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相关信息,主要反映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探索反映专业性和职业道德,为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管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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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30 09:34:24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这个所谓的见证就没法好好工作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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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0 11:44:54 |显示全部楼层
事中事后监管,都是视频录像,有没有关系不大了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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