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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实施的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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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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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5 13:09:59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采购:
1、87号令: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法定职责,不得委托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74号令: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3、财政部214号文:竞争性磋商;
     第二十六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按照规定应执行招标投标法的工程;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综上,只有执行87号令的时候,才是由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进行资格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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