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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实施的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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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20:09:31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20-7-10 11:09
87号令规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所以资格审查是在评标开始前进行。授权评委会不合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8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都没有禁止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不违法违规,没有问题。
   至于“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这是基本概念错误,当被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后,发现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按漏标处理。也就是说:漏标了,评标委会也就不能进行评标,哪来的评标呢?之前做的那叫资格审查,不叫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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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0-7-18 09:21:36 |显示全部楼层
jiayw 发表于 2020-7-15 15:43
1.按照87号令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给代理结构来进行资格审查,
那么委托的同时把责任也就转嫁给代理 ...

委托审查工作,法律责任后果当然由采购人承担。就璧如委托律师打官司,法律后果当然由委托人承担,不可能由律师承担。这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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