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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实施的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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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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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1 10:27:39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评审报告是由措施小组小组负责编写的,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是评审报告中的重要内容;个人理解,磋商小组审查对供应商的各项文件进行的审查是其必要的工作,不是可以通过授权其它单位或人员,就可以免除磋商小组自身的“责任”。

参考条文:

 第二十五条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第二十六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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