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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投诉后结果变更规定与拒签合同处理规定不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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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楼主
发表于 2020-6-13 10:40:44 |显示全部楼层
条款已经写的非常非常清楚了,“可以”就是说是采购人的权力,你根据采购结果,综合考虑后,选择第二名中标还是重新采购(不是对原来的投标重新评标,是重新发公告采购)。但前提条件是:“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如果不符合只能重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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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20-6-16 20:26:42 |显示全部楼层
jiayw 发表于 2020-6-15 10:33
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
评审委员会推荐了前三名,第二名或者第三名,应该是合格供应商把?

1、如果只有三家投标人,评标办法推荐候选中标人也是像你举例的第一、第二、第三名。当投诉第一候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则第一候选人被否决,不属于合格供应商,只剩下2家投标人,这种情况就属于“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就不能选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必须重新招标。
2、后面是“应当依法”,是要求招标人依照政府采购相关的规定确定中标人,璧如只能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不能是第三名)、向财政监管部门报备、重新公告中标结果等等。这些种种规定叫“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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