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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四十五号)---怎么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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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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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5 16:38:29 |显示全部楼层
1、采购人是有权在评审结束后对发现的评审错误提请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的;
2、评标委员会未按照采购人代表给出的分数打分,相关主观分评分与实际情况不符。这是扯的,评分办法中客观分,各评委认定分值应该是一致的,主观分就不是你采购人能干涉的啦;估计“责令采购人就采购人代表发表不当言论的问题限期改正”指的就是采购人有点越权。另外个别专家评标前解除供应商,如果采购人无证据的指责也不合适,有证据就直接那很粗来让财政部门处理就好了。
3、两个公司的证书有效,结果评委认定无效,财政部门应该给个处理意见,否则一点威慑力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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