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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曹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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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国家发改委就16号令,843号文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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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9-17 15:44:00 |显示全部楼层
1.把等字的范围明确了,这是非常有必要的。
2、对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限额作出了规定。这个是有必要的,但是似乎超出了16号令的范围。最好是结合实际另行确定符合工程总承包投资规模的。
3.限额以下政府采购工程如果照此的话,将会打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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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9-18 14:07:07 |显示全部楼层
wzl11 发表于 2019-9-17 21:19
本规定没出台才会打架。这个规定如此清晰、明确,怎么还会打架呢?哪里打架了?

财政部的要求是没有这样一个选择自愿招标的过程。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就需要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此外,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法律条款与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相关条款相比,更为宽松。这就会产生一个采购人选择监管标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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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3 14:10:57 |显示全部楼层
yilakaka 发表于 2019-9-23 09:46
竞争性磋商是财政部部门规章规定的,发改委可以不认是吗?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应该属于规范文件,发改委倒也不算是不认。而是对于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五条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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