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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定环节,不是不受理质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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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3 10:51:08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按照87号令,政府采购采购的资格审查应该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审查。信用查询应该属于资格审查的一项,因此并不需要向评标委员会出示(只需要报告审查结果即可)。
我个人也不建议信用查询记录由投标人提供,应该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查询。另外资格审查结果也不需要投标人确认签字。中标公示的时候告知其未中标原因即可,有质疑可以在质疑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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