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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id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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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三十五号)--购买招标文件不能审查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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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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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0 15:48:18 |显示全部楼层
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必须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剥夺了经销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合法权利,非法限定供应商的组织形式。
财政部门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缺乏事实?搞不懂,招标公告上是这样写的,财政部门也应确定一下是不是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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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9-9-12 08:25:39 |显示全部楼层
1、举例说明:比如说采购一批设备,由于担心一般供应商无法能实现及时供货,约定制造商才能投标,也不为过,但是要是一批设备中,很多设备是一般供应商都能实现,再约定必须是厂家投标,估计就是不合适的了。
2、上述案例中有三种身份:制造商-指厂家;代理商-指总代或区域代理,与厂家有代理协议,有业绩的一定额度要求;经销商:无法从厂家拿到货,而只能从代理商那里进货,与厂家没有代理协议,没有业绩要求。
3、上述案例中100万左右的项目,要求制造商或代理商才可以参与,如果有经销商拿到了代理商出具的委托代理协议,这种身份是否能参加投标。是不是也属于“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落实的范围之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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