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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cmj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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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评审内容与项目需求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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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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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6 16:38:30 |只看该作者
wzl11 发表于 2019-7-15 21:57
第2点有误,不是实质性条款不能再列为打分项(评审因素),正确的是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87号令第 ...

1、我是这样理解的,实质性条款其作用是等同于资格条件的,不满足即会被否决。对于实质性条款,采购人对于其参数的需求应当是明确的,而且这个参数是可以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因此,再对优于实质性条款的参数进行打分,显然是在追求高于采购人需求的要求。这已经脱离物有所值这个目标要求了。
2、从另一个角度,比如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不能再进行评审。那么将业绩划入到实质性条款后,同样也是不能再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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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6 14:24:1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评审因素要与项目特点 需求和履行合同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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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5 21:57:46 |只看该作者
chenxi1511 发表于 2019-7-15 16:12
1、不一定非要是需求的内容,但需要与需求、合同的履行有关。
2、如果列为实质性的条款(比如要求质保期必 ...

第2点有误,不是实质性条款不能再列为打分项(评审因素),正确的是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87号令第55条,和《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四点都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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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5 21:53:58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   第五十五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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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5 21:40:39 |只看该作者
采购需求肯定是评审内容的最重要的组成。“满足采购需求质保3年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得1分,满分2分”这种情况在采购文件的评审内容出现,很正常,很普遍,也是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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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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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5 16:12:04 |只看该作者
1、不一定非要是需求的内容,但需要与需求、合同的履行有关。
2、如果列为实质性的条款(比如要求质保期必须满足3年),那么不应再将该要求列为打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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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7-15 10:18:00 |只看该作者
最好在项目需求要求质保期不低于3年。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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