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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服务类项目分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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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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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2-27 16:10:07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例如物业等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规定分包事宜,中标商参与此项目服务的人员都是人事关系放在其他诸如人力公司的,只有1、2个中标商的人员参与此项目,是否违规?

采购人为了更好的考核、管理此类中标商,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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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3-1 09:00:16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19-2-28 15:48
不太理解你的所谓分包的概念,一般物业服务项目很多专业工作是可以再次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的,比如保安,可以 ...

举例,我招物业,涉及保洁、保安、会议服务

A公司投标中标后,然后保洁分包给B公司、保安分包给C公司、会议服务分包给D公司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下面这句,是不是以上就是合规的??
“本项目不接受分包”

工程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对分包有明确的规定,比如主体是不允许分包的,内部管线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后,是可以分包的。

服务项目,整个分包出去,没有问题吗?
如果整个分包出去,给所谓的借资质、借公司有什么区别呢?
政府采购法第22条,对供应商的基本规定,比如缴税、社保情况,又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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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9-3-4 10:18:44 |显示全部楼层
wzl11 发表于 2019-3-3 09:51
个人觉得:87号令只适用招标项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74号令、竞争性磋商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没有87号 ...

全部分包,和转包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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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9-3-5 08:25:21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发表于 2019-3-4 11:03
将全部或将关键性部分分包已经属于转包,是条例72条中明确违规的。

将全部或将关键性部分分包已经属于转包

这个依据出自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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