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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评标委员会职责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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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0 10:08:19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wzl11 于 2019-2-10 10:22 编辑

  《招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请各位讨论下:1、发现或者审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是否有违反招投标法第23条,是否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2、评标委员会是否是认定招标文件违反招投标法第23条的主体,即是否适格?还是只能由行政监督部门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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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2-14 19:32:42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9-2-13 14:44
评委会没有检查招标文件内容的职责,但如果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此类违法问题可以提出。
政府采购法体系中对此 ...

"政府采购法体系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有哪些?请罗列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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