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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质疑结果,组织重新评审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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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3 09:57:05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87号令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除了上述4种情形外,应按照69号文: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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