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关总署2018年单、双视角X光机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8GK-A0000-D079)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宏路508号5幢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海关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A座906会议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将“具备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2.本项目将“具备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设置为“▲”项,不满足扣4分。同时,评标标准中规定“投标货物具有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得1分”,构成重复计分的情形。3.本项目将“投标货物专利技术与所获省级以上职能机构奖项等因素”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本项目将“具备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招标文件规定投标货物具有“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加1分,同时又规定不满足扣4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本项目将“投标货物专利技术与所获省级以上职能机构奖项等因素”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海关采购中心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分标准设置不合规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