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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九十三号)---投标人撤销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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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6 11:12:3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九十三号)

2018年12月05日 11:3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闻策划支持系统软件开发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TC180929D)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经济日报社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
当事人2: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本项目有3家以上供应商进入评审阶段,并确定了中标候选人。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与评审过程及结果不符。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与评审过程及结果不符的问题。经审查,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评标结果产生后撤销投标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其撤销投标的行为无效。
决定本项目废标行为无效。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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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13:06:05 |只看该作者
jiayw 发表于 2018-12-27 08:00
表面看是这样的,但是时间点前后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
1.投标截止前,投标人撤回投标,退回投标保证金, ...

1、投标截止后是不允许撤销投标文件的,但是撤销投标文件的行为还是会客观发生的(不管是温柔的还是暴力的)。就如同法律不允许故意伤害,但是故意伤害的行为还是会发生,总不能以故意伤害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判定其故意伤害行为无效吧。
2、投标文件撤销以后,即投标文件没有效力了,也即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如果仅有3家,评标结束后,发现其中一个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是否该废标呢?道理是一样的。
3、该案例的处理逻辑,个人认为是撤销行为无效所以才不能废标。根本在于撤销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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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12:19:16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12-14 16:08
投标人拿走自己的投标文件,算盗窃?即使算盗窃,难道还把被盗窃的继续评审吗?不过确实需要进一步完善法 ...

提交给招标人的文件不能撤回,拿走是不是只能算盗窃呢!应该追究盗窃者责任,如果有保管投标文件不当也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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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08:00:17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12-13 13:57
假设,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把自己的投标文件抱走了,难道还以投标截止时的家数作为依据?假设撤销投标文件 ...

表面看是这样的,但是时间点前后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
1.投标截止前,投标人撤回投标,退回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还是“自由人”,
2.投标截止后,进入所谓的投标有效期,在这个阶段是不允许撤回、修改的,
    这个阶段,如果撤回,投标人已经不是“自由人”了,投标保证金不能退了吧
    2.1 如果“温柔的”撤回,代理人走吧,文件留下,继续流程;
    2.2如果“暴力”撤回,保安、110,都可以来处理;
这个案例是不是说明,不管投标人是温柔还是暴力撤回,流程继续,不能废标?

从上面看,应该是评审结束后,或者进入评审尾声后又撤回的,当然也就不能废标处理了

3.投标人都撤回了,怎么评审,有什么意义?这是另外一个层面的意思了
   3.1撤销的投标人,中标了,拒绝签合同,有相应规定处理
    3.2撤销的投标人,未中标,不影响评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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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16:08:39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8-12-14 10:06
您这行为既不是撤回,也不是撤销!是盗窃,应该打110报警。

投标人拿走自己的投标文件,算盗窃?即使算盗窃,难道还把被盗窃的继续评审吗?不过确实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对撤销这一行为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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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10:06:46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12-13 13:57
假设,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把自己的投标文件抱走了,难道还以投标截止时的家数作为依据?假设撤销投标文件 ...

您这行为既不是撤回,也不是撤销!是盗窃,应该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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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3 14:23:36 |只看该作者
曹锦江 发表于 2018-12-13 07:39
想撤销就撤销,这样的话,三家投标单位参加的项目,岂不是都乱套了?

广东那个办法就提出了撤销投标文件后,可以禁止其再参加投标。无故撤销投标是违法失信行为,应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约束相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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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3 14:19:20 |只看该作者
psylily 发表于 2018-12-12 11:01
个人认为:如果撤销的是第一中标候选人(一般不太可能)最终的结果还是废标,但在发布废标公告之前应该还要 ...

1、这样显然是双重标准对待这个问题了,即第一中标候选人可撤销,其他不可撤销。其实依据合同法,无论第几都无权撤销,但是无权不意味着该行为不会发生。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后,在把他当做有效的去看待有何意义呢?
2、对于政府采购,中标公告发出前,投标人是无效知晓评标结果的。而中标公告发出时,意味着中标通知书发出,即合同成立。此时在撤销投标文件没有意义了。
3、对于招投标,中标公示发出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此时中标通知书未发出,但是评委会可以对报价是否有竞争性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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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3 13:57:43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8-12-12 10:13
撤销是单方行为,就好比评标的时候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主动的澄清显然也是不被接受的。
所以在投标截止时 ...

假设,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把自己的投标文件抱走了,难道还以投标截止时的家数作为依据?假设撤销投标文件的是第一中标候选人,难道还要逼着对方签合同吗?即使签了也显然没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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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3 13:25:48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8-12-12 09:17
评审已经结束了。不是评审过程中。

评审结束后,出现不足三家的情况,不用废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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