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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四号)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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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6 14:32:11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院大学西区保洁东区物业服务项目(第二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FG2180410)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惠佳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986室

被投诉人: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甲)19号

当事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关于“投标人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得3分”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本项目采购需求包括电力设施的应急维修,招标文件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设置为评分项,并规定即使本身不具有该证书的供应商可以将维修任务外包,平等保护了相关供应商的权利,具有合理性。但是,在外包可以保证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得3分”,对外包供应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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