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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上海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2018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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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4 06:11:43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jjst 于 2018-11-14 09:49 编辑

上海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范本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包括建设工程垃圾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和装修垃圾作业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作业服务单位)。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运输单位、作业服务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水路运输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承担;
区绿化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道路运输单位、作业服务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招投标平台设立及确定)
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市级招投标平台的设立,运营管理以及招投标过程中相关信息的发布和公示等具体工作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承担。
区绿化市容部门可以通过本区招投标平台或者选用市级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招标人和投标人)
招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择优选择中标人为目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中道路运输单位和作业服务单位的招标人为区绿化市容部门,水路运输单位的招标人为市绿化市容局。
投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中标为目的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办法中的投标人为运输单位、作业服务单位。

第二章道路运输单位招投标
第六条(确定道路运输单位)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垃圾的道路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的道路运输单位。各类建设工程垃圾道路运输单位数量均不得少于3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七条(启动招投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启动招投标工作:
(一)本辖区内道路运输单位的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距离届满不足四个月的;
(二)因建设工程垃圾产生量增加,导致现有运能无法满足本辖区道路运输需求的;
(三)本辖区的中标道路运输单位发生以下情况,无法满足本辖区道路运输需求的,或中标道路运输单位数量不足最低招标数量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补充道路运输单位:
1.因自身经营问题,导致无法提供承运服务的;
2.因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被依法吊销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行政许可证的。
第八条(招标要求)
道路运输单位招标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不少于20辆;承运泥浆的,不少于5辆;
(二)运输车辆符合《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DB31/T398-2015)的规定,泥浆运输车辆符合《工程泥浆车安全运输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运输车辆驾驶员具有3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九条(招标方案)
拟启动道路运输单位招标工作的招标人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包括区域运能需求测算、招标数量条件、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招投标平台选择、招投标工作程序及时间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十条(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库由市绿化市容局负责组建,分别为绿化市容、城管执法、交通管理(公安)、住房建设管理和工商管理五个类别。
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五名,一名由招标人指定的代表,其余四名分别从五个类别的评标专家库中(不含招标人所在区专家)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投标报名)
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投标报名手续,并提交报名所需材料。
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未达到比招标数量多2家(含)以上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数量仍不足的,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
中标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相关要求向市绿化市容局申请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第三章水路运输单位招投标
第十三条(确定水路运输单位)
市绿化市容局应当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垃圾的水路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确定本市的水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3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十四条(启动招投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启动招投标工作:
(一)本市水路运输单位的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距离届满不足四个月的;
(二)因建设工程垃圾产生量增加,导致现有运能无法满足本市水路运输需求的;
(三)本市中标水路运输单位发生以下情况,无法满足本市水路运输需求的,或中标水路运输单位数量不足最低招标数量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补充水路运输单位:
1.因自身经营问题,导致无法提供承运服务的;
2.因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被依法吊销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行政许可证的。
第十五条(招标要求)
水路运输单位招标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有船舶营运证件的自有运输船舶数量满足要求:从事内河运输船舶的总载重量不少于2000吨,且船舶数量不少于4艘;从事海上运输船舶的总载重量不少于5000吨,且船舶数量不少于2艘;
(三)运输船舶安装符合市绿化市容局规定要求的,记录路线、时间的电子信息装置;
(四)运输船舶安装符合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及市绿化市容局规定要求的密闭化设施,且保持其处于良好工况状态;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七名,一名由招标人指定的代表,其余六名分别从绿化市容、城管执法、交通管理(公安)、海事管理和水务管理五个类别的专家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其他程序要求
水路运输单位招投标中的投标报名、行政许可要求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行。

第四章作业服务单位招投标
第十八条(招标方案)
拟启动作业服务单位招标工作的招标人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包括区域运能需求测算、招标数量条件、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招投标工作程序及时间进度安排等内容,并报送市绿化市容局。服务范围应当按照街、镇范围划分。
第十九条(启动招投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启动招投标工作:
(一)本辖区内作业服务单位的服务期限距离届满不足四个月的;
(二)本辖区内作业服务单位发生以下情况,无法满足本辖区装修垃圾运输需求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补充作业服务单位:
1.因自身经营问题,导致无法提供承运服务的;
2.因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被终止作业服务协议的;
第二十条(招标要求)
作业服务单位招标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不少于5辆;
(二)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五名,一名由招标人指定的代表,其余四名分别从绿化市容、城管执法、交通管理(公安)和物业管理四个类别的专家中(不含招标人所在区专家)随机抽取。
第二十二条(投标报名)
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投标报名手续,并提交报名所需材料。
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未达到比招标数量多2家(含)以上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数量仍不足的,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二十三条(签订作业服务协议)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的作业服务单位签订作业服务协议,明确装修垃圾作业服务的范围、规范、期限、中转分拣场所以及服务费用的确定方式等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招投标程序要求)
本办法规定的招投标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招投标管理办法》(沪绿容〔2016〕20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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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4 08:32:19 |显示全部楼层
比较宏观,很多细节还没有明确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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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4 09:22:14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上海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仍未整合,这还是监督与交易为一体,管办不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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