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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ia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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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类采购恶意低价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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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2 11:29:55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确定,则可为。我的也是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中内容:
(4)谈判小组认为谈判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谈判供应商报价的;
①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②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培训费用、售后服务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③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④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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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8-12-7 16:00:56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为什么这么写:因为在四川省2018年03月23日发布的《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范本》中就可以明确我上述在谈判文件的描述。既然某个省的范本可以这样写,那么虽然74号令中没有写,那么就意味着,在谈判文件中明确是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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