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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类采购恶意低价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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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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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11-10 09:46:31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竞争性谈判这种最低价成交的采购方式,是否存在87号令60条规定提到的所谓恶意低价问题?供应商符合所有要求,最终报价却明显低于其他人,比如其他50万左右,他报了1万元,就得让他成交吗?

磋商出现此类问题呢?

谢谢各位老师


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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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11-11 10:13:2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11-10 18:40
这个可以在采购文件中做出相应规定。
财政部2007 2号文件则提到非招标采购方式可以比照招标有关规定,在74 ...

谢谢!我查到文件了,有以下疑惑
1 文件提到的是比照最低评标价法,你这里引申为比照招标,有没有扩大引申范围的嫌疑,是否可以扩大,还是只能是在最低价成交原则方面可以引申?

2  在74号令出台后,74号令有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比照招标方式有关规定或在采购文件中事先规定

这个提法,我赞同,但是有没有具体规定支持?就是以上面提到的比照最低价评标法 说法为具体依据吗?

3 实际上非招标类采购,询价只能适用服务类项目,谈判大多 是大部分也用于货物,对于单纯货物类项目,从理论和实际工作中,是不会考虑供应商不合理低价的,哪怕你1元钱,提供了100万元的货物,采购人也不会嫌弃的吧

4  实际上不合理低价情况,大部分发生在服务和工程类项目上,如软件开发,各种运维服务,87号令提出了,如果你明显低于其他人的报价,评审委员会就可以让你写说明,根据你的说明决定你投标是否有效。相比18号令,低于成本价,有了很好的操作性。

但是对于磋商项目,对于服务类的磋商,怎样处理供应商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人报价,磋商办法里没有提到,好像也没有其他情况特殊规定?

有没有类似兜底规定,可以像您说的那样,可以在文件里规定最终报价无效条款,或者不用在文件规定,直接认定他的最终报价无效?

要知道,财政部门或者法院,都是以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判断,采购文件是否合规,是否违法,他不管你这个规定是否出台好多年,已经滞后,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了。

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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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8-11-12 11:18:53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发表于 2018-11-12 11:03
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出现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情况如何评审。未明确的则不应轻易否决。但是如果有相关 ...

谢谢,找到了,
这个是具体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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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8-11-12 16:21:33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qqacj 发表于 2018-11-12 11:29
法不确定,则可为。我的也是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中内容:
(4)谈判小组认为谈判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谈 ...

好人啊!

兜底条款,丑话说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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