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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ia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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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类采购恶意低价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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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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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1 10:13:2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11-10 18:40
这个可以在采购文件中做出相应规定。
财政部2007 2号文件则提到非招标采购方式可以比照招标有关规定,在74 ...

谢谢!我查到文件了,有以下疑惑
1 文件提到的是比照最低评标价法,你这里引申为比照招标,有没有扩大引申范围的嫌疑,是否可以扩大,还是只能是在最低价成交原则方面可以引申?

2  在74号令出台后,74号令有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比照招标方式有关规定或在采购文件中事先规定

这个提法,我赞同,但是有没有具体规定支持?就是以上面提到的比照最低价评标法 说法为具体依据吗?

3 实际上非招标类采购,询价只能适用服务类项目,谈判大多 是大部分也用于货物,对于单纯货物类项目,从理论和实际工作中,是不会考虑供应商不合理低价的,哪怕你1元钱,提供了100万元的货物,采购人也不会嫌弃的吧

4  实际上不合理低价情况,大部分发生在服务和工程类项目上,如软件开发,各种运维服务,87号令提出了,如果你明显低于其他人的报价,评审委员会就可以让你写说明,根据你的说明决定你投标是否有效。相比18号令,低于成本价,有了很好的操作性。

但是对于磋商项目,对于服务类的磋商,怎样处理供应商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人报价,磋商办法里没有提到,好像也没有其他情况特殊规定?

有没有类似兜底规定,可以像您说的那样,可以在文件里规定最终报价无效条款,或者不用在文件规定,直接认定他的最终报价无效?

要知道,财政部门或者法院,都是以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判断,采购文件是否合规,是否违法,他不管你这个规定是否出台好多年,已经滞后,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了。

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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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0 18:40:0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这个可以在采购文件中做出相应规定。
财政部2007 2号文件则提到非招标采购方式可以比照招标有关规定,在74号令出台后,74号令有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比照招标方式有关规定或在采购文件中事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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