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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iayw

非招标类采购恶意低价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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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发表于 2018-12-1 11:04:02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zl11 于 2018-12-3 18:50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11-11 17:16
财政部87号令关于低价的问题不限于综合评分法或最低评标价法。
财政部2007号文件规定可以比照最低评标价 ...

解释比较牵强,74号令明确就是最低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只有87号令另有规定。如果规章制度没有存在不适合当下低价抢标的现实问题,财政部就不会在《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提出财政部目前正在研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初步考虑拟采取将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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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发表于 2018-12-7 16:00:56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为什么这么写:因为在四川省2018年03月23日发布的《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范本》中就可以明确我上述在谈判文件的描述。既然某个省的范本可以这样写,那么虽然74号令中没有写,那么就意味着,在谈判文件中明确是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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