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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razyfor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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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规避招标的成果该不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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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5 09:11:15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说来就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未招标直接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已经完成的工程,甲方应付相应的工程款,而已经完成的工程,可以继续使用。对于剩余的工程部分,如依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那么应当招标。
        参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不过这里针对的是施工合同,仅做参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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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5 11:03:33 |显示全部楼层
crazyfortl 发表于 2018-10-25 10:04
这个知道,就是继续使用的话就会有漏洞,设计不像施工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若果继续合法继续使用那么:以 ...

处罚还是要处罚的,参见《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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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6 16:02:49 |显示全部楼层
crazyfortl 发表于 2018-10-26 11:18
违反规划许可:这个好理解,超规划建设、与规划不相符等。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这给也好理解,强标 ...

1、确实,规避招标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该意见中所规定的情形。
2、个人理解,规避招标这一违法行为产生的结果应该是合同。合同一直在执行,那么应视为违法行为有连续性。当合同执行完毕时,违法行为结束。判定是否超过两年应以这个时间为起点。
3、即使没有行政处罚,如果是国有企业也将面临党纪的处罚以及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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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30 11:11:24 |显示全部楼层
crazyfortl 发表于 2018-10-26 17:36
比较认同。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 ...

违法行为是规避招标本身,因为招标是签订合同的过程,那么违法签订的合同,合同还在履行的,应当认定为有继续状态,适用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您可以参考一下这个案例。http://www.szjs.gov.cn/csml/bgs/ ... 180306_108863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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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8-10-31 14:34:32 |显示全部楼层
crazyfortl 发表于 2018-10-31 11:38
案例摘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涉嫌的违法行 ...

个人理解是可以把审查通过作为终点的。工程竣工验收后不还有质保期吗?总不能让别人来承担质保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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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8-10-31 14:59:15 |显示全部楼层
crazyfortl 发表于 2018-10-31 14:41
假如这个追溯期违法终点的时间确定了,如属于2年内,经过处罚后的成果可以合法使用?或超过2年,不再处罚 ...

是的,都可以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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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8-11-1 17:23:13 |显示全部楼层
crazyfortl 发表于 2018-10-31 16:43
可是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当然不需要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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