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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1511 发表于 2018-10-30 11:11
违法行为是规避招标本身,因为招标是签订合同的过程,那么违法签订的合同,合同还在履行的,应当认定为有 ...
案例摘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涉嫌的违法行为从2013年9月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至市住房和建设局收到审计部门《移送处理书》时,已超过行政处罚的两年追溯期。因此,我局无法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可以反映,规避招标的发生至竣工验收,均属于违法行为的延续,属于2年追溯期内!
上面是反映施工活动的。
那么设计活动的追溯期,是否可以理解为规避招标签订设计合同至施工图审查通过为终点?还是一样以工程竣工验收为终点?毕竟图审通过后,设计工作还不能终止,施工过程设计单位还要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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