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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规避招标的成果该不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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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发表于 2018-10-24 15:50:35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后的完成的成果该不该使用?分如下几类情况:
1、设计任务规避招标后,刚刚直接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并签订合同,即被举报。处理:行政处罚+解除合同+招标确定新的设计单位,这样可行?

2、设计任务规避招标后,直接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并签订合同后2年内被举报发现,施工图纸已经通过消防、人防、强标等审查、并支付大部分设计费用。处理:行政处罚+合同继续有效+使用设计成果(合法有效),这样可行?    或者   行政处罚+合同无效+不得使用设计成果(不合法)+招标确定新的设计单位重新开展设计  ?  

3、设计任务规避招标后,直接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并签订合同后2年后被举报发现,施工图纸已经通过消防、人防、强标等审查、并支付全部分设计费用。处理:不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  第29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合同继续有效+使用设计成果(合法有效),这样可行?    或者   不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  第29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合同无效+不得使用设计成果(不合法)+招标确定新的设计单位重新开展设计  ?  


最好有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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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5 09:11:15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说来就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未招标直接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已经完成的工程,甲方应付相应的工程款,而已经完成的工程,可以继续使用。对于剩余的工程部分,如依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那么应当招标。
        参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不过这里针对的是施工合同,仅做参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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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5 10:04:42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发表于 2018-10-25 09:11
简单说来就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未招标直接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已经完成的工程,甲方应付相 ...

这个知道,就是继续使用的话就会有漏洞,设计不像施工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若果继续合法继续使用那么:以后的项目也这样操作,不经招标,私自与某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完成设计,图审,等两年(行政处罚追溯期)过去后,再办理施工招标,这样就可以既不处罚,又可以使用图纸,设计费用也能顺利支付......以这种方式规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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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5 11:03:33 |显示全部楼层
crazyfortl 发表于 2018-10-25 10:04
这个知道,就是继续使用的话就会有漏洞,设计不像施工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若果继续合法继续使用那么:以 ...

处罚还是要处罚的,参见《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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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6 11:18:03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razyfortl 于 2018-10-26 11:26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8-10-25 11:03
处罚还是要处罚的,参见《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 ...

违反规划许可:这个好理解,超规划建设、与规划不相符等。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这给也好理解,强标问题。
设计违法行为:这个应该指不符合资质范围设计。是否与设计招标有关?

还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招标项目必须开展招标,是不是这类?查百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高度重视,纷纷开展了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活动,以准确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把握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实质,全面了解强制性条文的产生背景、作用、意义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等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推进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强制性条文的正确实施,对促进房屋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强标指 建筑设计、建筑设备、建筑防火、施工安全、建筑节能、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鉴定加固和维护、抗震设计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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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6 16:02:49 |显示全部楼层
crazyfortl 发表于 2018-10-26 11:18
违反规划许可:这个好理解,超规划建设、与规划不相符等。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这给也好理解,强标 ...

1、确实,规避招标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该意见中所规定的情形。
2、个人理解,规避招标这一违法行为产生的结果应该是合同。合同一直在执行,那么应视为违法行为有连续性。当合同执行完毕时,违法行为结束。判定是否超过两年应以这个时间为起点。
3、即使没有行政处罚,如果是国有企业也将面临党纪的处罚以及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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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6 17:36:35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发表于 2018-10-26 16:02
1、确实,规避招标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该意见中所规定的情形。
2、个人理解,规避招标这一违法行为产生的结 ...

比较认同。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合同无效是否就是合同违法?执行无效的合同即违法行为?合同条款违法?继续执行,视同违法行为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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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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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发表于 2018-10-27 06:32:28 |显示全部楼层
不找个典型治治,这种情况 大家都效仿,就不好了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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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30 11:11:24 |显示全部楼层
crazyfortl 发表于 2018-10-26 17:36
比较认同。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 ...

违法行为是规避招标本身,因为招标是签订合同的过程,那么违法签订的合同,合同还在履行的,应当认定为有继续状态,适用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您可以参考一下这个案例。http://www.szjs.gov.cn/csml/bgs/ ... 180306_108863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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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31 11:38:54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发表于 2018-10-30 11:11
违法行为是规避招标本身,因为招标是签订合同的过程,那么违法签订的合同,合同还在履行的,应当认定为有 ...

案例摘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涉嫌的违法行为从2013年9月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至市住房和建设局收到审计部门《移送处理书》时,已超过行政处罚的两年追溯期。因此,我局无法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可以反映,规避招标的发生至竣工验收,均属于违法行为的延续,属于2年追溯期内!
上面是反映施工活动的。

那么设计活动的追溯期,是否可以理解为规避招标签订设计合同至施工图审查通过为终点?还是一样以工程竣工验收为终点?毕竟图审通过后,设计工作还不能终止,施工过程设计单位还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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