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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投标三家同一品牌 财政部为何不判废标?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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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6 22:01:47 |显示全部楼层
四家投标三家同一品牌 财政部为何不判废标?


原创: 海格 今日采购舆情


9月28日,财政部出具655号政府采购处理公告,涉及项目为“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上海海图中心大幅面直接制版机设备购置项目”。

投诉人投诉项目有三:1 ,中标产品柯达牌大幅面直接制版机属于进口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规定。2.本项目4家投标人中有3家提供相同品牌设备投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后少于3家,应否决所有投标。3.中标产品柯达牌大幅面直接制版机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印版厚度的要求。4.中标产品柯达牌大幅面直接制版机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重复精度的要求。

财政部逐一驳回了投诉方的投诉,第三第四是技术问题不赘述,进口产品的问题,财政部认为根据2008年出台的《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柯达牌大幅面直接制版机不是进口产品。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对进口产品的定位如下;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而同品牌的问题,财政部认为,供应商投报的同品牌产品并非“核心产品”因此不会出现不足有效三家的情形。

“核心产品”的说法来自87号令第三十一条,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提供非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不属于应按照一家投标人计算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欧瑞科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上海海图中心大幅面直接制版机设备购置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招案2018-0359)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助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许村路1143号
被投诉人1: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上海海图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共青路82号弄7号
被投诉人2: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3797号30-174
相关供应商:上海致信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信公司)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祁连山南路2199号616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产品柯达牌大幅面直接制版机属于进口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规定。2.本项目4家投标人中有3家提供相同品牌设备投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后少于3家,应否决所有投标。3.中标产品柯达牌大幅面直接制版机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印版厚度的要求。4.中标产品柯达牌大幅面直接制版机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重复精度的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根据《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中标产品不属于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供非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不属于应按照一家投标人计算的情形。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印版厚度的要求。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重复精度的要求。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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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7 08:59:24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按照87号令  第三十一条。。。。。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所以非单一产品采购时一定要指定核心产品,如果不指定,那各投标人所投的所有产品均按照核心产品处理视同处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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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7 11:16:2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不是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核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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