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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告(第六百七十一号)---笔误不影响采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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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2 11:52:36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七十一号)

2018年10月11日 14:26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工程(一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备采购”(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71235)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唯实大厦1006室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应急部(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其投标文件全部满足招标文件有关废标条款的要求,不存在废标因素,也不存在所投产品与证书型号不符的问题。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投诉人投标文件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显示,投诉人投标文件中产品型号前后表述不一致属于笔误,评审专家评审时也认为笔误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认定废标行为无效,责令采购人、国采中心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018年10月11日



相关链接:

http://www.ccgp.gov.cn/cggg/zygg/gzgg/201807/t20180720_10314082.htm
http://www.zycg.cn/article/show/496124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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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2 15:21:19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前后不一应给予澄清解释机会,毕竟还是得以供应商真好意思表示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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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2 16:30:21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评委还应该以比较宽容的态度对投标人,只要不是法定无效投标因素尽量不要否决其投标,毕竟一本投标文件那么厚有一点不一致也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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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2 11:49:22 |显示全部楼层
我刚开了一个标,发公告的时候,学校名称+院系名称+采购内容,财政立项是学校名称+采购内容。结果评委非要中间提高费用,谈不拢就被项目废标了,坑死了,采购编号一致,怎么说都不行,还明确在评审报告中写了投标人名称与财政立项不一致废标,气的我没办法,事情闹大也不好,只好重新再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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