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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抽取和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你真的了解吗?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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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6 21:13:13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正确抽取和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你真的了解吗?


今日采购舆情


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但某些特殊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了解评审专家是否适合该项目的评审,并采取以下措施:
➤推荐评审专家。非通用性的项目,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时,应对专家库的相关专家作充分了解,包括专家数量、专业方向、工作单位、社会关系等。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应事先了解专家库中相关专家的数量、专业方向、工作单位、社会关系等。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实务操作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拿到评审专家名单时才发现某些评审专家不适合该项目的评审(这种情况往往因专家库不能提供足额合适专业的评审专家而抽取了其他专业的评审专家所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应通过前述两种方式解决。
拒绝应回避的评审专家参加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评审专家名单后,应了解其工作单位和社会关系,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要求其回避。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是指: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拒绝有不良行为记录或受到刑事处罚的评审专家参加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评审专家名单后,应了解评审专家个人的有关情况,发现评审专家存在《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或受到刑事处罚的,应拒绝其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并报告财政部门。
评审专家存在不良行为记录或受到刑事处罚的,虽然已入库并被抽取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但无法保证能履行评审专家的工作职责,无法保证其评审的公平公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拒绝其继续参加购项目的评审,并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禁止其参加该次采购项目的评审,按规定补充抽取、选定或者重新抽取、选定评审专家。
正确使用本单位的评审专家
除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依法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外,已经指派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抽取本单位的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或者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时,应优先选定外单位的专家。
虽然采购人代表不一定是采购人单位的在职在编职工,采购人可从评审专家库抽取或指派外单位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的评审,但采购人代表是代表采购人本单位的。已确定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的,即使采购人代表不是本单位职工,也不能再抽取本单位的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
补充抽取、选定和重新抽取、选定评审专家的情形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评审专家存在《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或受到刑事处罚,或评审专业不适合项目评审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补抽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随机抽取难于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
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抽取或依法重新选定评审专家。
履行监督评审专家的职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应按照管理评审专家的要求进行监督。
承担相应的义务
➤对评审专家名单和个人情况保密。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应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作出标注。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支付报酬和费用。
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来源:招标造价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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