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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独立投标吗?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谁承担?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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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4 21:51:07 |显示全部楼层
分公司能独立投标吗?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谁承担?


原创:刘亚梅 今日采购舆情


分公司能独立投标吗?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谁承担?



分公司能够投标吗?分析这个问题前我们先看看《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投标人主体的定义。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分公司是属于哪一种呢?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二大点诉讼参加人第40小点“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第(5)款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对应招标投标法二十五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它属于“其他组织”。

我们再来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招标人有这种行为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按条例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分公司是有可以独立投标的。以分公司名义投标不需要公司授权。

但是,现行资质的获取有些是要求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很难获取资质,也间接对分公司投标有了限制,除非是一些不需要资质的项目。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那与分公司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分公司可以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相较与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是责任人,不是法人。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如果产生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组织由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与分公司产生民事诉讼,分公司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但根据《公司法》十四条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作者单位: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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