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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前同一人递交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如何处理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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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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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5 18:12:36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认定串通投标的主体按照《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应当是评标委员会。”我认为有些不全面,串标是违法行为,并不是都需要经过评委认定这一关,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发现属于串标情形的,也可以认定和处理。

当然这里要区分场外和场内的情形,场外简单理解没有递交投标文件,就算是串标,但没有投标,是不是可以认为违法行为还没发生,不对招投标产生影响,也就不会受到处罚?
场内理解为投了标,如果串标话,不论是否中标,都应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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